多起非法生产销售“偷拍神器”案件敲响法律警钟

发布于:2025-07-24 阅读:2
近期多起非法生产销售“偷拍神器”案件宣判。如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为牟利,将摄像头改装到日常物品售卖,侵犯公民隐私。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刑并处罚金,提醒公众勿触碰法律红线,保护个人隐私。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窃听、窃照器材日益微型化和隐蔽化,令人难以识别。近期,各地法院审结多起非法生产、销售“偷拍神器”案件,为我们敲响了保护个人隐私和遵守法律的警钟。

偷拍神器

202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谢某某发现隐蔽摄像器材有市场,便联系上家购买设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若买家需要隐藏功能摄像头,他还将监控摄像头改造安装至充电宝、排插线、插座等物品中,共销售约200余个,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鉴定,这些设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样,海南省儋州市的张某某,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自学改装手机摄像头,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广告销售。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他多次生产、销售改装用于偷拍的手机180部,获利6万元。儋州市法院经审查,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非法生产销售

还有大庆市红岗区的王某,经营二手手机店却不满足现状。在未取得任何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他将手机内置摄像头改到手机底部,变成具有隐蔽性、偷拍性的手机摄像头,并在网上发布出售广告。好在其犯罪行为被及时查获,法院认定他构成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非法改装的手机予以没收。

这些案例中的犯罪分子,为了一己私利,将原本普通的物品改造成侵犯他人隐私的工具。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任何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如发现被窃听、窃照,要及时报警。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寄递平台等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审核和安检力度,不给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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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偷拍神器 非法生产销售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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