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强制社保”真相揭秘:新规六问六答

发布于:2025-08-21 阅读:1
近期“全民强制社保”引发热议。最高法新规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劳动者可解除合同获补偿。本文解答社保制度功能、“漏保”原因等焦点问题,还为企业提供合规与成本平衡之法,助你了解新规全貌。

近期,“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一热议源于最高法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社保条款的新规。

全民强制社保

那么,社会保险的制度功能是什么呢?社会保险是国家以保险的方式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计入基金。在参保人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它不仅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还发挥着缓和劳资矛盾、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为何之前社会上存在“漏保”和“断保”现象呢?一方面,社会保险抵御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发生概率低,且如老龄化等风险往往发生在若干年之后。职工和单位都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选择不参保以获得更高的实发工资。另一方面,当前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单位掌握参保和缴费的主动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惮于向单位提出社保要求。这两个原因造成了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不力。

社保新规

解释(二)如何界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呢?依据解释(二),“协议”绝对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约定或单方承诺均属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用。这一规定突破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了“补缴 + 追偿”双向责任机制,提高了制度执行效率。

为何说新规未创设新义务,而是强化现有制度刚性呢?从法理基础看,解释(二)严格遵循《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法定强制参保原则,仅对既有规则进行了细化。从适用边界看,未扩大参保范围,仅覆盖法定劳动关系,也未否定免缴规定,保留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法定免缴情形。从制度功能看,强调社会保险是风险分散机制、长远利益保障,而非企业的额外负担。

企业如何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呢?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何种劳动用工法律关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企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用工策略,如非全日制用工,严格控时(日均≤4小时,周均≤24小时);外包业务要彻底剥离“劳动管理属性”(禁考勤、禁派专人驻场等)。

劳动者权益

经营困难企业有何缓冲机制呢?企业若确实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补缴。也可与员工协商暂时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或比例。在特定时期,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一些地方还会推出地方性社保补贴政策。

总之,这次最高法的新规并非要搞“全员社保”,而是对现有社保制度的细化和强化,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规范发展。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正确理解和适应新规,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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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全民强制社保 社保新规 劳动者权益 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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