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给“失足女”转138万 前妻追讨败诉

发布于:2025-08-09 阅读:0
近日,吉林男子王某婚内向“失足女”樊某转138.4万,前妻起诉追讨。一审判返还111万,二审认定为嫖资,撤销原判驳回诉求,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此案凸显追款需明确资金性质,也反映法律与道德困境。

近期,一起涉及巨额转账的民事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吉林男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女子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前妻高某发现后,于2024年与王某协议离婚。随后,高某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将樊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转账及利息。

婚内转账

一审法院认定,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2024年5月登记离婚。王某与樊某添加微信好友后,沟通频繁,聊天内容暧昧,还有“520”“1314”红包。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基于不正当关系向樊某转款,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樊某返还高某111.8万余元。

然而,樊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基于新证据,包括通话录音及完整聊天记录,重新审查案件。从相识方式看,王某通过招嫖结识樊某。聊天中,王某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觉等话题,表明他知晓樊某性工作者身份。从地位关系看,王某主动,樊某被动迎合,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从角色定位看,樊某一直强调是“买卖关系”。从款项交付情况看,转账无规律,金额符合服务价格,王某还确认欠付樊某款项,印证了拖欠服务费说法。

嫖资

二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王某与樊某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除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均为嫖资。一审判决对法律关系和款项性质认定不当,予以撤销。同时,王某与樊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院将违法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违法,嫖资不受法律保护。即便款项原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此案也给公众带来警示。追讨婚内转移财产,需先厘清款项性质。若是合法赠与,原配可依《民法典》主张无效;若是非法债务,法律不予干预。发现婚内异常转账,应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这起案件暴露了财产纠纷漏洞,也反映出婚姻忠诚与经济不轨的困境。法院终审虽维护法律逻辑,但让原配承受经济损失。这呼吁完善司法解释,加强公众法制教育,从源头防范违法行为,保护财产权。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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